《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因为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双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合同签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律师提示,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后,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还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应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释说,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生合同纠纷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
当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进行协商变更,能够继续履行的,还是应该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已经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于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建设工程具有长期性特点,通常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要继续履行,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多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此,律师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遇到超出预期风险的情势变更时,应及时组织协商变更合同。若合同中有约定相应调价条款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积极联系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价。若没有约定的,可结合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再交涉义务规定,由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或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调解,同时也应妥善保留协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未按期完工
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时工期可以顺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未按期完工的,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效果和行业习惯,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可以相应顺延工期,但是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前已经因其他原因停工的,该停工期间不能相应顺延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提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顺延合同工期。